细则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中表示: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准入电力用户(简称大用户)可以选择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也可选择参与零售市场交易,向售电公司购电;但两种方式同期只能选择其一。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准入用户不能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只能选择零售市场交易向售电公司购电。
不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享受保底服务,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保底供电。
所有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确需退出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完相关义务。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相关电量不再实行目录电价,其购电价格为同类别非市场用户目录电价的1.1倍,由电网企业对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大用户同一时期只能选择批发交易(直接交易)或零售交易一种市场方式参与交易,且选定后必须执行一段时间(暂定最短为六个月)后才能变更。零售电力用户同一时期只允许选择一家售电公司通过零售交易购电,且选定后必须执行一段时间(暂定最短为六个月)后才能变更。
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市场交易的准入条件,并按程序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
对于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增项成立的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时,应按照不同市场主体类型分类注册管理。该类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同其自身增项的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时,相关流程严格按照一般售电公司业务执行,防止不正当竞争。
对于市场退出,细则规定:
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2.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3.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4.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市场主体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
但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拒绝该市场主体的退出:
1.该市场主体的退出将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影响关联用户正常供电等。
2.该市场主体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3.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提前至少45天通知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相关方。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2.5.5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应提前至少4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4.自愿和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销,并向社会公示。其中,对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电力交易机构还应提出处罚建议报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提供供电服务。
在“价格机制与出清算法”中,细则规定,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招标等方式;坚持市场化定价原则,第三方不得干预;计划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现阶段,对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基本电价、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素调整电费等继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用户的市场购电价格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谷电价政策计算。后期,如果按照峰、平、谷分时段组织交易或交易约定了电力曲线,则不再执行峰谷电价,发电侧和用电侧的电量均按分时段交易电价结算。
在电力批发市场中,发电企业与用户或售电公司的市场交易价格(价差)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
外省发电企业参与湖南电力市场竞争时,跨省跨区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输电损耗和跨省交易辅助服务补偿构成。
另外,细则还对竞价方式挂牌交易出清算法、批发市场交易组织、批发市场合同管理、零售市场交易管理、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违约与争议处理、市场干预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细则将于2017年9月19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