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运维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产使用,长期稳定运行,尽早发挥光伏扶贫电站效益,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光伏电站建设阶段、并网管理和正常运行阶段的调度管理以及相应基本技术要求。
第三条成立由旗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旗发改局、扶贫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金融办、供电分局、各苏木镇(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旗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光伏扶贫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发改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推进工作。
第二章建设阶段管理
第四条光伏电站应进行建设情况统计,项目业主每月初按要求向旗发改局报送光伏电站建设情况月报。
(一)建设情况
1.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
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形象进度、大事记录等。
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总额及其构成。
(二)项目准备情况,包括组织结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气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
(三)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四)项目试运转情况。
(五)电网接入、审计等专项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六)投资效果分析。
第三章并网管理
第五条新建光伏电站应具有政府部门的核准文件和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批复文件。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六条凡列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具备验收条件都要组织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备案、施工、设备采购等文件,现行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规范及有关项目修改、调整、变更文件等。
第八条村级扶贫电站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满足工程需要;电站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合格,达到设计要求。
第九条村级扶贫电站按照设计的内容全部建成,能够正常使用,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条项目运营维护。光伏扶贫项目运行阶段,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上报运行信息,接受旗光伏扶贫监管部门监管。项目运行中出现问题,并可能影响扶贫效益时,旗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负责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或协调上级部门帮助企业共同分析制定解决方案,保障最终扶贫效益达标。
第十一条项目监督管理。旗发改局负责定期调度村级电站运行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并网运行中的具体问题;旗供电分局负责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监督村级电站运营情况,指导运维企业做好运维工作,确保扶贫电站长期稳定运转;旗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补贴资金;扶贫办与苏木镇、管委会共同指导贫困村做好村级电站管护、扶贫人员的筛选、扶贫收益的分配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