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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或将延至2020年底

核心提示:日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见的函。《通知》根据可再生能源企业税费负担普遍较重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日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见的函。《通知》根据可再生能源企业税费负担普遍较重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通知》规定,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专家表示,光伏发电正处于向平价上网、脱离补贴发展的关键阶段,此举将为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实现了快速发展,行业规模迅速扩增,风电、光伏发电技术实现了质的飞跃,发电成本明显下降,但在光伏发电领域企业税费负担却依旧较重。
  
  现行政策中虽有相关优惠政策,但根据《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将于2018年底到期,而增值税在光伏发电成本中占重要部分,2018年优惠政策到期后,光伏发电企业负担会更重。
  
  业内对光伏项目实施减税或免税的呼声一直很高,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让业内看到了利好希望。降成本是实现光伏产业平价上网的主要举措,而减免光伏产品及项目土地税收等又在降成本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光伏产品实施退税50%的政策,不仅可以让企业在技术研发上加大投资,还可以鼓励企业重视产品研发,提高产能及产品质量。
  
  当前,对于不占压耕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光伏发电项目,仍需缴纳耕地占用税。比如,新疆、内蒙古等地的部分光伏电站,均按项目总用地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企业税费负担相当重。
  
  为此,《通知》明确,对光伏发电项目,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定起征标准,未达建制镇规模以及不在建制镇规划内的土地上建设的,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达到城镇土地使用税起征标准的,对光伏阵列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部分,不计入占用土地面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尽管征求意见稿对光伏发电项目税收给予了诸多优惠,但不可回避的是,当前“光伏项目建设用地”属性界定尚不够清晰、土地需经多个部门协调管理、税额执行标准未统一等实际问题仍让不少光伏企业“碰壁”。
  
  不管是大型地面电站,还是工商业屋顶电站,建设用地问题是困扰开发企业的大难题,如果不解决,企业开发项目的积极性很难调动,这样诸多好的项目在源头就会受阻。同时,各类土地税收在光伏项目开发总成本仍占有一定的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延缓了产业步入平价上网的进程。
  
  业内人士表示,在政府出台利好政策的背景下,企业从产品技术研发、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发电效率等多方面加大降本增效的力度,政企双向驱动,未来平价上网将指日可待。
  
  上述《通知》中,除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外,还明确了各地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相信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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