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7﹞34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推进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自2017年10月1日起,凡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统一上网电价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治区物价局不再对具体发电项目单独批复上网电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依据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对照具体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电价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光伏发电项目中通过公开竞争纳入规模的,按照竞争或承诺确定的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
2.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上网电价执行。
3.以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区电价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时需要提供的电价审批文件即为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对应执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电价政策文件。
4.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20天内,向自治区物价局报送上一季度新投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表(见附件),以备监督核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网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新投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