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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发电项目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价格管理“放管服”改革,改进电价管理方式,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现将我省发电项目电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深入推进价格管理“放管服”改革,改进电价管理方式,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现将我省发电项目电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已制定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发电项目,省物价局不再发文明确具体发电项目上网电价。
  
  二、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加价,由省级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价格政策执行。纳入省能源局年度并网计划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未纳入的执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三、上述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环保加价随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价格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四、省级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电价政策,认真做好发电项目电价执行工作,并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别向省物价局报送截至上年度全年和本年度上半年所有发电项目电价执行情况,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管理“放管服”改革,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协调电价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此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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