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为2018年1月17日-2018年1月22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反馈至我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书面意见请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单位提出意见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意见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对匿名或无事实依据的异议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不正当要求,不予受理。我委将对公示有效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复核,对于影响申报资格的,相应项目不入选,同时不再递补其他项目。通过公示的项目,我委将依程序正式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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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7日
2017年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