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3日,桂某与安徽省某光伏科技公司签订《光伏发电设备销售合同》,产品型号单晶A片,发电单位30KW,价款20万元。2017年5月2日,桂某与淮南供电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设备安装后,桂某支付了19万元的货款,但发现自家的发电板与楼顶是平行安装的,导致太阳直射时间减少,发电量不足。经多次协商,光伏公司一直没有为桂某重新调试太阳能板。无奈之下,桂某一纸诉状将光伏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决定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勘查结束后,承办法官就地调解,耐心做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为他们辨法析理,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最终,光伏公司同意重新安装太阳能光伏电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