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当前发展形势,笔者认为光伏产业须警惕如下四重危机。
第一,国内市场后继乏力。2017年,我国光伏累计装机超额完成“十三五”订立的105GW目标,市场的超预期发展与电站规模管理不完善有关,即国家与地方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不协调,大量电站项目未批先建,加上光伏上网电价调整触发市场抢装,提前透支了未来市场空间,必将导致一段时间内市场增长乏力,甚至带来产业链危机。
第二,外部贸易环境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光伏产品屡遭贸易保护主义挑战,在欧美地区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反补贴”关税,现又面临美国201法案和印度“反倾销”调查,且调查范围已扩大至我国海外工厂集聚地如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在我国光伏产品对外依存度仍超40%的背景下,如果全球第二、第三大市场的美国与印度采取高额关税措施,对我国影响将十分巨大。目前贸易壁垒有常态化发展趋势,应尽快建立长效应对机制,妥善化解外贸危机。
第三,补贴资金缺口压力较大。截至2017年底,可再生能源附加资金缺口已达到800亿元左右,其中光伏拖欠将达到500亿元。资金拖欠源于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额度不足和不能做到应收尽收,但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又与当前降低实体经济税费精神相悖,这使得短期内补贴资金缺口问题难以解决。多数光伏发电项目难以及时拿到补贴,增加了全产业链资金成本,特别是光伏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且业务单一,融资能力较弱,市场一旦出现波动,就有可能导致大批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给行业带来巨大冲击。
第四,光伏项目弃光限电严重。西北地区限电较为严重,2017年前三季度平均弃光率达到13%,其中新疆、甘肃分别为29%和21%,并有逐步向中东部地区蔓延之势。弃光涉及经济社会、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弃光限电既不利于已建成项目收益,也将给新建项目开发和融资带来较大影响。
在此,笔者提出如下应对措施:
开源节流,扩大补贴资金来源并提高使用效率。一是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征收效率,加强对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等,做到应收尽收;二是“开源”,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补充资金来源;三是“节流”,研究减少对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等补贴,提升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利用效率。同时,进一步完善补贴拨付程序,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获得补贴。需要指出的是,要想彻底解决资金拖欠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适当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的可行性,如从当前1.9分/度提高至3分/度,可基本解决补贴拖欠问题。
多措并举,多渠道促光伏电力消纳。一是统筹协调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落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同时研究建立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范围和比例;二是加强电网和电源协调发展,进一步落实《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开展新输电通道建设和优化现有通道送电能力。在限电严重地区问题未得到有效缓解前,不新增新能源外送电源;三是在产业政策允许地区,鼓励地方政府适当发展高载能产业,提升当地电力消纳水平,支持光伏发电企业和用户企业开展电力交易。
溯源固本,推动产业和技术创新升级。一是加强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统筹科技研发专项、技改等渠道资源,开发高效低成本光伏发电关键技术,突破高端装备和原辅材瓶颈,推动产业尽快实现平价上网。同时,加强基础性、前沿性技术布局,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二是提高技术门槛,促使技术创新升级,及时提高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先进光伏技术产品指标,扩大新技术市场需求,加速落后产能退出;三是研究制定智能光伏行动计划,推动光伏产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升光伏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正本清源,加强市场监管。一是强化光伏电站规模管理,明确市场发展目标,合理把控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度和节奏,确保国内光伏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二是合理调整光伏上网电价,研究“小步快走”的调价方式,兼顾电站指标规模管理基础上,明确调价预期,合理控制调价频次和幅度,争取到2022年前后,逐步取消光伏上网电价补贴;三是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光伏装机和制造业发展信息。
开放合作,妥善应对国际贸易纠纷。一是加强政府层面的磋商谈判,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必要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引导光伏企业做好准备,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行业下滑;二是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利用光伏产业外向型发展优势,推动光伏企业加快国际产能和应用合作进程,促进产业全球合理布局;三是加大信贷对光伏产业海外投资的支持,利用“丝路基金”、亚投行、国开行、进出口银行等渠道,支持光伏企业在“一带一路”区域开发光伏电站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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