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户用光伏安装企业在未取得必要资质情况下施工,直接法律后果是安装施工合同无效。在一般情形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光伏安装施工合同对双方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光伏用户应当返还施工企业在其建筑物上安装的光伏设备设施;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建筑工程领域,对于合同无效有特别处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经修复后验收合格,法律仍然保护安装企业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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