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为促进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示范项目业主可对相关示范建设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相关调整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变更需维持绝对控股方不变;二是建设场址变更范围位于同一县域范围内;三是储换热介质和技术参数调整需保证系统性能优化;四是相关企业协商一致的,可调整技术集成商;五是其他示范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通知要求,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通报》,对主动退出的太阳能热发示范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对逾期未报送建设承诺的示范项目,取消项目示范资格,不再享受示范政策;承诺继续建设的示范项目投资企业,须按照通报中明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投产时间,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工程质量要求,确保示范项目建成投产。对于未按明确时限开工或投运的项目投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限制参与后续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