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发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风险预警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光伏发电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于2018年5月31日印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做出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光伏发电工作,根据《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风险预警紧急通知如下:
一、《通知》主要内容
(一)优化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
1.暂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
2.今年全国安排1000万千瓦左右规模用于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各地5月31日前(含)已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未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由地方依法予以支持。
3.在各地落实实施条件、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及时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
4.今年视光伏发电规模控制情况再行研究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
5.鼓励各地根据接网消纳条件和相关要求自行安排各类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加快光伏发电补贴退坡
1.自国家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我省属三类资源区,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7元(含税)。
2.自国家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
3.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三)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项目力度
1.所有普通光伏电站均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降价后的标杆上网电价。
2.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资源配置市场化,鼓励地方出台竞争性招标办法配置除户用光伏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地方加大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力度。
3.各地、各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时,要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优选条件,严禁不公平竞争和限价竞争。
二、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存在的风险
(一)普通光伏电站方面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精神,我省自行管理“十三五”时期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根据能源规划、市场消纳等条件有序建设。按照海南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国家能源局2017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将我省列为橙色地区。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方面
考虑今年全国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仅第一季度已达768.5万千瓦,存在5月31日前投产的分布式光伏装机已超过1000万千瓦的可能。鉴此,我省5月31日后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存在无法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不能享受可再生能源附加补助资金的风险。
(三)光伏扶贫方面
我省仅五指山市、白沙县属于国家光伏扶贫重点实施范围,其他市县原规划通过普通分布式光伏指标解决补贴资金的光伏扶贫项目,由于国家实行规模控制和电价退坡政策,存在无法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不能享受可再生能源附加补助资金和无收益、不能保障贫困人口增收的风险。
三、光伏发电项目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2018年我省不再下达集中式光伏电站规模指标。
(二)各地暂缓备案需要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待我委出台竞争性招标办法后,由我委按照国家下达的规模统一开展竞争性配置。对于需要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纳入规模管理后方可开工建设。各地可根据接网消纳条件和相关要求,自行安排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请五指山市、白沙县按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管理,由县级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严格落实建设条件,务必确保项目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并纳入国家光伏扶贫项目计划。
(四)在未确定纳入国家规模管理的情况下,暂停推动《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管理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8〕855号)中列入我省光伏扶贫规划的尚未开工项目。
(五)请其他计划利用普通分布式光伏指标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市县,慎重推进光伏项目,避免在无法纳入国家规模管理的情况下盲目建设,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
特此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