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供电公司,各县供电公司:
为加强分布式光伏并网服务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除国家下达的光伏扶贫项目外,对新申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缓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待政府主管部门出台具体政策,明确分布式光伏发展规模管控、补贴方式及来源等信息后,依据政府文件受理分布式光伏并网业务。
2. 对已受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务必逐户做好告知工作(告知模板见附件),对于用户同意继续办理分布式光伏并网业务的,按公司规定流程继续流转,切实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并网服务,对用户确认不再继续办理的,对在途工单进行终止处理。
3. 及时做好分布式光伏电价调整。对于2018年5月31日(含)以后新投运的且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其中,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III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执行,调整后为每千瓦时0.7元(含税),其中上网电价执行0.3949元/千瓦时,补贴执行0.3051元/千瓦时。
4. 根据《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6]2729号文件调整光伏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及管理方式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7号)要求,“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涉及投运时间的认定,我省统一明确为电网企业验收日期”。对于在2018年5月31日(含)前通过电网企业并网验收的,视为2018年5月31日(含)前建成并网。
5. 上述要求,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台具体政策后,依据文件执行。
附件:分布式光伏并网服务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