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召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新闻发布会,对该文件出台的背景及细则进行了解读。
首先对会议内容划下要点:
1. 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于6月30日前并网的可享进入补贴规模;
2.已取得2017年指标的普通地面电站仍执行630政策,即在6月30日前并网可享受之前的电价;
3.特高压外送基地的项目和批过的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不受此次政策约束;光伏扶贫项目不受政策约束;
4.下半年适时启动第四批“领跑者”计划;
5.5月31日以后、6月30日之前并网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是否进入补贴规模尚未有定论,据悉因新增规模较大,暂不考虑。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解读,截至目前,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累计约1200亿元,并且还在逐年扩大。去年以来,分布式光伏发电呈现高速发展态势,按照分布式光伏新增1000万千万测算,每年需要增加补贴近40亿元,补贴20年,总计需要补贴800亿元。分布式光伏发展速度过快,也存在不少风险,需要通过价格杠杆发挥适当的调控作用。所以,这次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也相应下调5分。
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领导明确口头表示,今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将进入补贴规模。至于630前并网的户用分布式光伏执行2018年的(0.37及0.75、0.65、0.55)电价还是执行新政的(0.32及0.7、0.6、0.5)电价,仍需主管部门给出最终的解释。
重点问题问答
一、对于规模管理是否采取了“一刀切”?
答:为缓解补贴压力、减少弃光限电,《通知》对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进行了优化,采取了分类调控方式: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和分布式电站建设规模合理控制增量;对领跑基地项目视调控情况酌情安排;对光伏扶贫和不需国家补贴项目大力支持,有序发展。因此,此次调控并不是所谓的“一刀切”。除了需要国家补贴的项目,在保证消纳、满足质量安全等要求的情况下,其他项目是放开的。
二、请问国家能源局在推进分布式光伏市场化交易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分布式发电就近利用清洁能源资源,能源生产和消费就近完成,具有能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低等优点,代表了能源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形态。为加快推进包括光伏在内的分布式发电发展,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启动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
明确了三种市场交易模式:
一种是分布式发电项目与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
一种是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电网企业对代售电量按综合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含网损电)后将其余售电收入转付给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
一种是电网企业按国家核定的各类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电量,但国家对电网企业的度电补贴要扣减配电网区域最高电压等级用户对应的输配电价。
同时,通知对分布式发电交易的项目规模、电力交易组织、分布式发电“过网费”标准等提出了要求。
通知印发后,各地积极开展了组织申报工作。从上报情况看,各地积极性非常高。截至2018年5月31日,共有13个省市上报了35个分布式光伏试点项目。为加快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实施,我们将在尽快完成分布式发电交易试点审核工作基础上,尽快启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下一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快筛选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在确保试点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推出一批条件具备的项目和地区尽快启动试点;二是鼓励不需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利用存量开展试点的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我们将持续深化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相关工作,探索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使分布式市场化交易成为新形势下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新方面、新领域、新市场。
三、国家能源局将采取哪些措施减轻光伏发电企业负担?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光伏发电技术不断进步,设备制造等建设成本快速下降,使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但从目前情况看,项目非技术成本高、企业负担重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直接影响光伏发电平价上网和市场竞争力。为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投资经营负担,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今年4月,我局出台了《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8〕34号),明确了有关政策的落实要求和相关支持措施。
主要有:
一是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对符合国家规划以及列入年度建设规模范围内的项目,电网企业应限时完成并网,并按国家核定的区域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落实保障性收购政策。
二是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接网工程,保障配套电网工程与项目同时投入运行。
三是减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
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将光伏纳入绿色金融体系,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是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或向其分摊费用,不得强行要求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获取项目配置资格的同时对当地其他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不得建设规模与任何无直接关系的项目捆绑安排,不得强行从项目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六是加强政策落实和监管。将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和优化政府服务列入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预警机制的监测评价范围,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今后我们将把各地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非技术成本情况作为年度规模安排和基地布局建设的重要依据。对非技术成本低的地区优先下达规模、布局基地建设。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以及各地、各方工作落实的监管,多措并举,着力减轻光伏企业负担,保障企业合法利益,加快实现光伏发电平价上网。
四、第三期领跑基地建设进展如何?下一步有何具体考虑?
答:2017年9月,我局启动第三期领跑基地建设,优选出10个应用领跑基地和3个技术领跑基地。2018年5月,10个应用领跑基地企业优选工作全面完成,目前已全面进入实施阶段;技术领跑基地正在进行企业竞争优选工作。
从各基地竞争优选结果看,第三期领跑基地成效明显。
一是有力推动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基地入选企业拟采用的组件技术指标平均值达到18.8%,较前两期分别提升了1.9个百分点和1.3个百分点。其中单晶、多晶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8.9%和18.3%,比现行市场准入门槛分别提升了2.1个百分点和2.3个百分点。
二是大幅促进成本下降、加速补贴退坡。各基地项目竞争产生的上网电价较当地标杆电价每千瓦时下降0.19至0.31元,降幅达28%-43.6%;平均下降0.24元,平均降幅36.4%。其中,最低电价为青海格尔木基地的0.31元/千瓦时,已低于当地燃煤标杆电价。按此测算,本期500万千瓦应用领跑基地实施后,每年可节省补贴16.5亿元,按国家规定的20年补贴期计算,共计可节省国家财政补贴330亿元。领跑基地企业竞争优选发现的价格,为价格主管部门研究调整完善标杆电价加速退坡、尽早实现光伏发电平价上网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是促进了地方降低非技术成本,改善了营商环境。我们在领跑基地建设中把土地成本、并网消纳作为基地竞争优选的前提条件,各地方积极落实并作了相应承诺,带动了非技术成本下降,显著改善了光伏发电的营商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强化对地方执行和后续建设情况的监管,严格要求地方落实基地建设要求与承诺,督促企业加快建设按期并网运行,确保工程进度。考虑到领跑基地建设效果明显,下半年我们将适时启动第四期领跑者基地建设,今后将把领跑基地建设作为普通电站建设的主要阵地和重要方式。
五、绿证是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的重要途径,请介绍一下现在是什么情况?
答:为引导全社会重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倡导绿色能源消费,进一步完善风电、光伏发电的补贴机制,降低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强度,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制度。政府、企业、社会机构和个人都可以按照相当于风电、光伏发电补贴强度的价格自愿购买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作为消费绿色电力的证明。
截至2018年6月10日,已累计出售绿证27250个,其中风电绿证交易量为27101个,平均交易价格为184.2元/个(折合0.1842元/千瓦时);由于当前光伏项目补贴强度超出风电较多等因素,光伏绿证交易量仅149个,平均交易价格为668.3元/个(折合0.6683元/千瓦时)。
未来随着光伏建设成本的快速降低,电价逐步下降,光伏绿证价格也会逐步下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扩大宣传,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通过购买绿证,支持光伏企业发展,缓解国家补贴压力,营造全社会消费光伏电力的良好氛围,共同履行绿色发展的社会责任。
六、去年底,国家已经出台了新增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5个月后再次下调普通光伏电站标杆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是如何考虑的?
答: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创新能力、竞争力不断提升,标杆电价、税收支持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光伏发电目前是需要财政补贴的行业。实行光伏发电价格退坡,尽快降低补贴标准,是国家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明确的政策,市场早有预期。
为合理反映光伏发电成本降低情况,我委不断调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降低全社会的补贴负担,推动产业走向公平竞争、自主运营、良性循环的健康发展轨道。本次下发的《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降低了纳入新建设规模范围的光伏发电项目标杆电价和补贴标准,普通光伏电站标杆电价统一降低5分,一类至三类资源区分别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也降低5分,具体为每千瓦时0.32元;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同时明确,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平价上网,所有普通光伏电站均须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上网电价,国家制定的普通电站标杆电价只是作为招标的上限价格。
降低电价的主要考虑:一是组件价格快速下降。今年以来,组件价格降速较快,常规组件平均价格已由去年底的每瓦3元降至5月的2.5元,少数企业已经报价2元。光伏组件平均价格与去年底相比降幅已达约17%。二是与光伏领跑者基地招标上限价格衔接。今年以来,国家能源局组织招标的10个应用领跑者基地中标价格,普遍低于同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下降0.24元,降幅约36%。
企业投标光伏领跑者基地,需要在2018年光伏标杆电价降低10%的基础上报价,相当于下降5.5—7.5分作为招标上限价格。由于领跑者基地技术先进,且项目建设边界条件规范,对土地税费、弃光率等均有严格规定,普通电站完全按照领跑者基地招标上限价格执行过于严格。所以,此次降低5分。三是补贴缺口增长过快。截至目前,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累计约1200亿元,并且还在逐年扩大。去年以来,分布式光伏发电呈现高速发展态势,今年1-4月新增装机近900万千瓦,同比增长约1.8倍。按照分布式光伏新增1000万千瓦测算,每年需要增加补贴约40亿元,补贴20年,总计需要补贴800亿元。分布式光伏发展速度过快,也存在不少风险,需要通过价格杠杆发挥适当的调控作用。所以,这次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也相应下调5分。
此外,光伏项目建设周期较短。普通光伏电站的建设周期一般为4-5个月,分布式光伏的建设周期更短。从实践看,一年调整一次价格未能及时反映产业发展实际。据了解,德国实行固定补贴管理时,先是每年调整一次价格,后来组件成本下降较快,改为一个季度调整一次,再后来改为二个月调整一次。需要强调的是,并没有文件规定光伏电价一年调整一次。
2013年8月,我委制定了分资源区的光伏发电标杆电价政策,到2015年底才制定新的标杆电价政策。之后,2016年底、2017年底分别调整了一次标杆电价。历次价格调整都是根据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情况进行的,并没有固定调价周期。若留“缓冲期”会带来“抢装”问题,对产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通知》发布后,大多数光伏企业对降低标杆电价和补贴标准表示理解和支持。很多光伏制造企业负责人表示,光伏发电系统成本在下降,标杆电价下调,行业可以接受。
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中关于“630政策”的表述是否有变化?
答:2017年底,我委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196号),明确2018年继续执行“630政策”。本次《通知》规定了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标杆电价的降幅,不涉及“630政策”,之前的“630政策”没有变化。也就是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补贴范围的项目在今年6月30日前并网投运的,继续执行2017年标杆电价。
此外,国家能源局组织招标的技术领跑基地建设项目上网电价政策也保持不变。有的企业担心不能执行“630政策”,是没有必要的。
《通知》发布后,我们迅速通过光伏行业协会和光伏专委会等行业组织向社会释放了明确信息,《财新》、《中国证券网》等相关媒体已经进行了广泛宣传报道;我们还主动联系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公司,通知其要准确解释今年“630政策”继续执行的信息,大多数光伏企业已经了解了政策本意。
八、地方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情况如何?
答:分布式光伏是今后光伏发展的重点领域。近年来,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全国不少省份陆续出台了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在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给予补贴基础上,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补贴政策。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浙江、广东、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上海、北京、江苏、山西、海南、福建12个省份出台了补贴政策并仍在执行。浙江最为突出,除省里补贴外,还有8个地市、20个区县出台了电价补贴或初始投资补贴政策。此外,广州的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安徽的合肥、淮南、淮北、马鞍山市,江西的南昌市、上饶市、宜昌市,湖北的黄石市,湖南的长沙市,江苏的盐城市,山西的晋城市,海南的三亚市,福建的泉州市等地出台了电价补贴或初始投资补贴政策。从实施情况看,效果很好,大大促进了当地分布式光伏发展。我们鼓励各地区基于自身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出台分布式光伏发展的地方性支持政策。
同时,将在已开展工作基础上,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意见,继续完善《关于完善光伏规模管理的意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做好光伏发展的,特别是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政策和服务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