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通知如下: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农牧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保证我省草原植被恢复工作正常推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察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草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范围内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1.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2.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征收。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3.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不同植物的市场价格征收。其中,野生植物出售环节中每公斤市场价格为200元以下的按15%征收;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草原野生植物按8%征收;800元以上的按3%征收。
三、对光伏电站建设永久性用地,根据省政府青政〔2018〕27号文件,暂缓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对光伏板等不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0〕1731号)和《关于同意延长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试行期的复函》(青发改函〔2013〕488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