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和《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经北京市政府同意,本市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自2018年5月1日起以现行标准为基础每千瓦时下调1.48分; 2018年7月1日起,在上述调后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下调0.27分。
此外,为支持本市部分环保行业的用电,本市自2018年8月1日起,到2025年12月31日,对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污水处理、港口岸电运营、海水淡化等执行两部制电价企业,免收需量(容量)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