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重点在荒漠地区、边境沿线、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等地布局风电、光伏电站,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布局新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2、从2020年起,对于超国家建设规模核准、备案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的盟市,将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取消所在盟市下一年度的项目竞争性配置或安排国家建设规模的资格,给企业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各盟市自行承担。
3、“十三五”规划期间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项目,原则上要在2020年底建成并网;对于不具备建设条件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
4、自治区政府已经陆续与各发电集团签署了深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原则上各盟市旗县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必须与自治区规划相衔接。对于各盟市旗县超自治区规划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自治区将不予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内能新能字〔2020〕140号